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 加强生态安全系统性保障(专题深思)
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状况良好且不受其他因素威胁的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生态安全既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又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应有之义,还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保障生态安全,内在地要求以系统方法为基础,对生态环境实施整体性保护。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之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制定实施了30余部法律,其中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涵盖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等诸多领域。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大多与自然资源利用合并立法,例如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立法中既包含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规范,又包含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些立法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这些立法总体上均以分要素治理模式为基础,对具有显著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生态安全保障关注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系统性的生态退化和生态破坏问题。近些年来制定的流域、区域和特定领域的相关法律更多地体现了生态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但整体而言,还是难以为生态安全保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积极回应时代需求,高度重视生态安全保障,通过对现行有关立法的编订纂修,全方位加强生态安全的系统性保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典规范依据,这也是法典相较之于此前立法在规范内容和治理路径方面的重大创新。
在立法主旨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维护生态安全”明确规定为立法目的,而且在基本法律原则层面将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综合治理”原则更新为“系统治理”原则,从而实现了从分要素保护到系统性保护的跃升。以这一立法主旨为基础,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生态安全的要求体现于生态环境法治的各方面,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主线。综观整部法典,关于生态安全的专门规定多达20处,而关于系统性保护和治理的规定则在总则编和生态保护编均有明确体现。
在保护对象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安全的系统性保障主要体现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空间治理基于对国土空间的人口、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系统性、综合性考虑,为国土空间利用确定生态边界和规范要求,是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此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总则编在规划、标准、调查和监测等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等旨在保障生态安全的专门制度;生态保护编紧密衔接立法目的,确立了维护生态安全的基本工作方针,并分设专章对生态系统和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的管理以及生态退化与修复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规定。不仅如此,生态环境法典还基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进行规范创制,专门对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保护、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生态修复等作出规定,从而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在实现机制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安全的系统性保障显著地体现为生态风险防控机制。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确立全过程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了涵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规范,在各主要领域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对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在污染防治领域,生态环境法典设专章就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作出规定,并根据近年来新型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成熟的实践经验,特别就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作出专节规定。在生态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建立健全生态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并且在生态保护的诸多重要领域都规定了风险防控措施。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持防范风险原则,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则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适应”,以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风险,由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将风险预防作为保障生态安全的首要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由此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系统协同的方式发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在保障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以打破分要素治理模式的“系统治理”方式为基础,基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角度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从而实现对生态安全的全方位系统性保障,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