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众论)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一次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三部法律,分量之重、内容之新,将在立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标识性概念,法治经济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指明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把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与法治是现代经济的两大基石,二者紧密联系、相生相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比如,2014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2019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2020年在企业家座谈会上阐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2024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政府“有所为,就是要不断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完善市场规则并带头遵守规则”,等等。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不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提高法治化水平。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市场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规律作用下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内在地要求以法治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托,这就决定了其本质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管是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的作用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还是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比如通过法治的稳定性平等性赋予经营主体明晰的产权地位与公平竞争机会、通过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保障经济循环畅通等,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有机结合起来。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建设法治经济的核心问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这要求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前提下,用法治形式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规范调整各类利益关系,实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具体来看,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全部作用,同时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就是推动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二者各展所长、更好结合。在法治经济条件下,“有为政府”的前提是法治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所不为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管好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法治经济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它能够确保公平竞争、降低交易成本等,并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法治保障。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内需市场。在国家法治统一的整体框架下,在全国范围遵循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等推动经济运行,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提升市场整体效率。比如,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明确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时,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等等。以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执法标准、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来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消除规则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协同等问题,才能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法治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在法治中国建设大背景下推动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具体而言,就是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引领高质量发展。
在生产环节,以法治方式确认和保护产权,实现对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生产是经济循环的起点,法治通过加强产权保护等激活生产要素和市场活力。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直接关系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创新活动的激励强度以及经营主体的未来预期。在生产环节,发挥法律作用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既能够有效避免产权受到其他主体侵犯,也有助于帮助经营主体明确权利边界、形成关于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的合理预期。这将充分激励广大经营主体开展投资交易活动,进而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当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为依托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作出重要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面向未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夯实产权的法治基础,有利于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
在分配环节,以法治方式确定分配规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分配与激励相容、与社会公平紧密联系。法治可以为分配活动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框架,确保分配过程既激发市场活力与生产效率,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来看,在初次分配中,物权、合同、劳动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劳动者合法经营与诚实劳动所得,保障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在再分配中,税收、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实施能够强化政府调节功能和力度,规范公共资金使用与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会保障普惠性与兜底性;在第三次分配中,完善包括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内的法律制度,配套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管等领域的规则,同时衔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制度安排,能够确保第三次分配在自愿、透明、高效的轨道上推进,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流通环节,以法治方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流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枢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流通环节,法治确立交易的基本准则,明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市场行为划定底线。一方面,依法保障契约全面履行、惩治违约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将守法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能够筑牢市场诚信基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畅通经济循环、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比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印发实施,进一步发挥了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另一方面,以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保障强大国内市场建设,依法强化对市场过程进行监督,有效遏制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比如,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有助于推动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根基。
在消费环节,以法治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良性循环。消费作为经济循环的终端环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消费环境的优劣、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水平等,直接关系内需潜力释放与经济循环畅通。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监管、广告诚信等重点领域的法律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平台治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规则,同时加强法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能够强化经营主体责任,防范欺诈、强制交易、霸王条款等行为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简言之,消费环节的法治保障将促进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提升商品供给质量、打通经济循环堵点,并且推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循环。
“十五五”时期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实践路径
建设法治经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既是“十五五”时期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现实路径,更是面向2035年远景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大计。建设法治经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重点在于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系统谋划、协同发力、一体推进,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高质量发展各环节各领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完善立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时代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爬坡过坎的重要关口。“十五五”时期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迫切需要更加成熟定型、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围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需求,通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激励创新、包容失败,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
规范执法,优化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场经济环境。执法是法治经济落地见效的关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才能更好在执法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围绕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管、劳动者权益保障、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精准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侵权假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强化新领域新业态执法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让法治成为良好营商环境的稳固基石。
公正司法,保障规范公正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司法对法治经济的保障,核心是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权利、制止侵害、稳定预期等。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定分止争职能和公正裁判的导向作用,聚焦经济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明确产权保护边界、规范交易行为、界定竞争规则,引导经营主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切实解决选择性执法以及“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各类纠纷化解渠道有机衔接、协同联动、发挥实效。
全民守法,培育守法诚信的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同方方面面打交道,调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守法经营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突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的法治意识。同时,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发挥企业家守法诚信的表率作用,带动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文明程度。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